信託業法第 62 期 · No.22

依信託業法設立標準之規定,申請設立信託公司,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下列何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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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B) 現金

依信託業設立標準,申請設立信託公司時,發起人及股東的出資以現金為限,目的在確保資本真實、足額到位,避免以票據或有價證券灌水而虛增股本,危害信託業的財務健全與受託履約能力,此即資本充實原則的具體要求。(A)支票僅為支付工具,兌現前仍存在跳票的風險;(C)股票與(D)公債雖具有價值,但市價會隨市場波動、變現亦需時間,無法保證入股時的資本充實與即時可支配性,故均不得作為出資標的。基於確保資本真實到位的考量,正解為(B)現金。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第 62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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