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第 62 期 · No.22
依信託業法設立標準之規定,申請設立信託公司,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下列何項為限?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現金
依信託業設立標準,申請設立信託公司時,發起人及股東的出資以現金為限,目的在確保資本真實、足額到位,避免以票據或有價證券灌水而虛增股本,危害信託業的財務健全與受託履約能力,此即資本充實原則的具體要求。(A)支票僅為支付工具,兌現前仍存在跳票的風險;(C)股票與(D)公債雖具有價值,但市價會隨市場波動、變現亦需時間,無法保證入股時的資本充實與即時可支配性,故均不得作為出資標的。基於確保資本真實到位的考量,正解為(B)現金。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