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第 62 期 · No.29

依信託業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兼營信託業務銀行之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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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A) 銀行之董事長

信託業法第7條以列舉方式定義利害關係人,涵蓋持有信託業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法定門檻以上者、信託業之負責人,以及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人。(A)銀行之董事長屬信託業負責人,直接落入該條列舉,故為利害關係人,答案為(A)。(B)持股百分之三未達法定持股門檻。(C)銀行經理之四親等血親並不在第7條的列舉範圍內——該條規範的對象是信託業本身的負責人與具運用決定權者,並未把經理人的親屬一併納入。(D)銀行轉投資且持股百分之三之企業,亦不因該轉投資關係而成為法定利害關係人。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第 62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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