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第 62 期 · No.29
依信託業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兼營信託業務銀行之利害關係人?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A) 銀行之董事長
信託業法第7條以列舉方式定義利害關係人,涵蓋持有信託業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法定門檻以上者、信託業之負責人,以及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人。(A)銀行之董事長屬信託業負責人,直接落入該條列舉,故為利害關係人,答案為(A)。(B)持股百分之三未達法定持股門檻。(C)銀行經理之四親等血親並不在第7條的列舉範圍內——該條規範的對象是信託業本身的負責人與具運用決定權者,並未把經理人的親屬一併納入。(D)銀行轉投資且持股百分之三之企業,亦不因該轉投資關係而成為法定利害關係人。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