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第 62 期 · No.32
銀行經營信託業務應指撥營運資金,其金額至少不得低於新臺幣多少?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五千萬元
銀行兼營信託業務時,並非另行設立獨立公司,而是在既有組織架構下經營,故須指撥一筆專用的營運資金作為信託業務的財務基礎,依規定其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千萬元,以確保有足夠財力承擔受託管理的責任與可能發生的風險。(A)一千萬元與(B)三千萬元均低於此法定下限,不足以支撐信託業務的獨立運作;(D)一億元則高於實際規定的門檻,並非法定的最低指撥金額。此指撥的用意在於使信託業務具有獨立且充足的財源基礎,故正解為(C)五千萬元。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