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行政規章與函令第 62 期 · No.42
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商未於指定期限內辦理新增營業項目之登錄者,若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幾個月,並以幾次為限?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六個月;一次
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證券商未於指定期限內辦理新增營業項目之登錄者,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故答案為(B)。須於期限屆滿「前」提出且限展延一次,是為兼顧業者籌備需要與避免久占核准卻遲未營運。(A)三個月一次、(C)三個月二次、(D)六個月二次,期間或次數均與規定不符,係混淆數字用之選項。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