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第 63 期 · No.25
下列何項業務非為信託業法中所列舉之信託業得經營之信託業務項目?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經營權之信託
信託業法第16條列舉信託業得經營的業務項目:金錢、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有價證券、動產、不動產、租賃權、地上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財產權之信託。信託標的必須是可以移轉的財產權,公司的經營權不是獨立可移轉的財產權,不在列舉項目內,故選 (C)。(A) 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是第2款、(B) 有價證券之信託是第3款、(D) 地上權之信託是第7款,都是法定業務項目。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