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第 63 期 · No.25

下列何項業務非為信託業法中所列舉之信託業得經營之信託業務項目?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經營權之信託

信託業法第16條列舉信託業得經營的業務項目:金錢、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有價證券、動產、不動產、租賃權、地上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財產權之信託。信託標的必須是可以移轉的財產權,公司的經營權不是獨立可移轉的財產權,不在列舉項目內,故選 (C)。(A) 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是第2款、(B) 有價證券之信託是第3款、(D) 地上權之信託是第7款,都是法定業務項目。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第 63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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