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第 63 期 · No.26

信託業對信託財產有運用決定權時,有關信託財產之管理及運用方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得以信託財產辦理銀行法第五條之二所定授信業務

信託業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信託業不得以信託財產辦理銀行法第5條之2所定授信業務項目,所以 (D) 說「得以」辦理是錯誤敘述,為本題答案。授信包括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等,若用信託財產來做,等於拿受益人的錢承擔信用風險。(A)(B)(C) 都屬第25條禁止的利害關係交易:不得購買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發行或承銷的有價證券或票券、不得購買其財產、不得讓售與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且政府發行之債券不受限制。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第 63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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