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第 63 期 · No.37

下列何種情事發生時,信託業不必於事實發生日之翌日起二個營業日內,立即向主管機關申報?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總稽核發生變動時

信託業法第41條規定,信託業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二個營業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的情事,包括喪失債信、訴訟等對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董事長、總經理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簽訂重要契約或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等。總稽核變動不在列舉之內,故 (C) 為答案。(A) 屬第2款訴訟事件;(B) 董事長變動屬第4款;(D) 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屬第5款,都必須於期限內申報。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第 63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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