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第 63 期 · No.39

有關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法律規定應為記名式

信託業法第30條規定,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應為記名式,並由受益人背書轉讓之;但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通知信託業,不得對抗該信託業。採記名式可以確認受益人身分,方便信託業分配收益與管理權利歸屬,故選 (C)。(A) 說法律未規定形式,與第30條明文不符;(B) 不記名式剛好相反;(D) 經委託人要求可改為不記名式,法律並沒有這種例外。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第 63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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