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第 63 期 · No.39
有關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法律規定應為記名式
信託業法第30條規定,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應為記名式,並由受益人背書轉讓之;但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通知信託業,不得對抗該信託業。採記名式可以確認受益人身分,方便信託業分配收益與管理權利歸屬,故選 (C)。(A) 說法律未規定形式,與第30條明文不符;(B) 不記名式剛好相反;(D) 經委託人要求可改為不記名式,法律並沒有這種例外。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