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授信暨逾期放款查核第 47 期 · No.25
下列何者非屬於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一所稱之「有利害關係者」?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銀行經理之伯叔之子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界定的利害關係人親屬範圍,以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為限。(B)銀行經理之伯叔之子與經理本人屬四親等旁系血親,已超出三親等血親的範圍,因此非屬有利害關係者,故答案為(B)。逐一檢視其餘:(A)副經理之兄弟為二親等血親、(C)董事之兄弟之妻為二親等姻親、(D)經理之姊妹所獨資或合夥經營之事業,屬利害關係人經營之企業,三者都落在條文所定範圍內。此題的要領在於熟記親等計算與血親、姻親的區別,伯叔為三親等、其子女再往下一代即為四親等,恰好越線;利害關係人授信有限額與程序上的特別限制,辨識範圍是稽核徵授信的基本功。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