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授信暨逾期放款查核第 47 期 · No.29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執行名義?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A) 買賣契約
強制執行法所稱執行名義,是指依法具有強制執行力、可據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A)單純的買賣契約僅是當事人間的私法約定,未經確定判決、公證或其他法定程序賦予執行力,不能直接作為聲請強制執行的依據,故答案為(A)。相對地,其餘皆屬強制執行法明定的執行名義:(C)確定之終局判決、(B)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D)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都經法院程序而具強制執行效力。掌握此題須理解私權文件與具執行力名義的分野:一般契約若要取得執行名義,通常須經訴訟取得確定判決,或辦理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才能省去訴訟直接進入執行程序。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