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授信暨逾期放款查核第 47 期 · No.29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執行名義?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A) 買賣契約

強制執行法所稱執行名義,是指依法具有強制執行力、可據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A)單純的買賣契約僅是當事人間的私法約定,未經確定判決、公證或其他法定程序賦予執行力,不能直接作為聲請強制執行的依據,故答案為(A)。相對地,其餘皆屬強制執行法明定的執行名義:(C)確定之終局判決、(B)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D)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都經法院程序而具強制執行效力。掌握此題須理解私權文件與具執行力名義的分野:一般契約若要取得執行名義,通常須經訴訟取得確定判決,或辦理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才能省去訴訟直接進入執行程序。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TABF)公布之《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測驗(一般金融)——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第 47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

同章相關題

→ 看完整「徵授信暨逾期放款查核」章節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