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務查核第 47 期 · No.46
依信託業法規定,信託業應設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該委員會每幾個月應評審一次,並將審查結果報告董事會?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三
依信託業法及相關規定,信託業應設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並至少每三個月評審信託財產一次,再將審查結果報告董事會,故答案為(B)。設定每三個月(一季)評審一次的頻率,是為了定期且及時地監督信託財產的運用狀況與評價是否合理,兼顧監督密度與作業成本的平衡;若評審間隔過長,財產運用的異常或評價偏誤可能無法即時被發現。檢視其餘:(A)二個月並非規定的頻率;(C)四個月與(D)六個月的間隔又過長,均不符法令要求。掌握此題須記住「評審委員會、每三個月、報告董事會」這組要件,並理解其定期監督的制度目的。稽核信託業務時應查核評審委員會是否確實按季召開、審查紀錄是否完整,以及結果是否確有陳報董事會。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