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授信暨逾期放款查核第 48 期 · No.28

依票據法規定,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其時效為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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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二個月

依票據法規定,支票的背書人對其前手行使追索權,時效僅為二個月,期間屆滿追索權即告消滅,故答案為(D)。這段時效相當短,用意在促使票據關係人儘速行使與確定權利,避免票據法律關係長期懸而未決。(A)三年是執票人對本票發票人或匯票承兌人的付款請求權時效,屬較長的主債務時效;(C)四個月常見於執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時效;(B)一年多見於匯票、本票背書人對前手或部分追索的情形,均與本題不同。作答時要分清『何種當事人、對何人、行使何種權利』所對應的時效,才不會把支票背書人對前手的二個月與其他時效互相混淆。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TABF)公布之《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測驗(一般金融)——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第 48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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