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授信暨逾期放款查核第 49 期 · No.27
一般借款契約或借據所載利息請求權,自到期日之翌日起算,經過幾年其時效消滅(末日如遇星期日、例假日以次日代之)?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五年
利息屬於民法上一年或不及一年的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的請求權時效,自各期到期日之翌日起算,經過(D)五年不行使即因時效完成而消滅,末日若遇星期日或例假日則以次日代之。相對地,本金等一般債權的請求權時效為十五年,故(A)一年、(B)二年、(C)三年皆非利息時效的年限。行員催收時須緊盯此五年期限,以免利息債權罹於時效而無法主張,答案為(D)。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