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23 屆 · No.5

乙銀行為甲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丙公司為甲金融控股公司之關係企業。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乙銀行購買丙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其交易金額不得超過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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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B) 乙銀行淨值之百分之十

金融控股公司法對子公司與利害關係人的「授信以外交易」設有雙重上限:與同一關係人的交易金額不得超過該銀行子公司淨值百分之十,與所有利害關係人的交易總額則不得超過淨值百分之二十;交易條件並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且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乙銀行買進關係企業丙公司發行的有價證券,屬投資性質的授信以外交易,丙為單一關係人,故受乙銀行淨值百分之十的拘束,(B)正確。(A)(C)誤把計算基礎放在母公司甲金控的淨值,金控淨值遠大於子公司,會架空風險控管;(D)的百分之二十是所有利害關係人合計的天花板,不是單一對象的額度。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進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第 23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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