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23 屆 · No.8

依民法規定,承攬人報酬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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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A) 二年

民法把若干金額零星、往來頻繁、憑證容易滅失的請求權列為二年短期消滅時效,技師與承攬人的報酬及其墊款請求權即在其中,故(A)正確。立法用意在於這類債權多屬日常交易,若容許長年後才主張,舉證與帳務都無從查考,不利交易安定。(B)五年適用於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等一年或不及一年的定期給付債權;(C)十五年是一般消滅時效,只有在法律未特別規定時才適用,承攬報酬既有明文,自無適用餘地;(D)則忽略請求權原則上都受時效拘束。銀行受讓工程款債權或承作工程週轉金時,應留意這段二年時效。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進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第 23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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