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23 屆 · No.6

同一業別金融機構合併時,因合併而有逾越法令規定範圍者,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調整;若逾越一般法令之調整期限及逾越銀行法令有關關係人授信或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授信規定者之調整期限,分別為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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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B) 前者二年,後者五年

金融機構合併法考量合併後規模驟增,難免出現授信或投資額度一時超限,故不逕以違法論處,而由主管機關命其限期調整。逾越一般法令規定範圍者,調整期限為二年;至於逾越銀行法有關利害關係人授信,或同一人、同一關係人、同一關係企業授信限額的部分,因涉及既存的長期契約,強制驟然縮減會傷及正常往來的借戶,故放寬為五年,(B)正確。(A)(C)把一般情形壓成一年,忽略合併後的業務整併與額度調整本身就需要跨年度處理;(C)(D)的七年在法規中找不到依據,屬與其他調整期限混淆而來的數字。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進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第 23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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