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23 屆 · No.14

依票據法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對發票人之票據上之權利的時效期間,係自何日起算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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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A) 自發票日

票據法對票據上的權利設有短期時效,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的請求權為三年,起算日則視票據性質而定:定有到期日者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沒有到期日可言,一經發票即得隨時請求付款,故明定自發票日起算,(A)正確。(B)提示日由執票人自行決定,若以此起算等於任由時效無限延後,與時效安定法律關係的目的相違;(C)付款日只是實際受償之日,票據未獲付款時根本不存在;(D)作成拒絕證書是行使追索權的保全手續,與對主債務人的三年時效起算無關。銀行收受本票作擔保時,應以發票日推算並適時行使權利。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進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第 23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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