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23 屆 · No.14
依票據法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對發票人之票據上之權利的時效期間,係自何日起算三年?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A) 自發票日
票據法對票據上的權利設有短期時效,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的請求權為三年,起算日則視票據性質而定:定有到期日者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沒有到期日可言,一經發票即得隨時請求付款,故明定自發票日起算,(A)正確。(B)提示日由執票人自行決定,若以此起算等於任由時效無限延後,與時效安定法律關係的目的相違;(C)付款日只是實際受償之日,票據未獲付款時根本不存在;(D)作成拒絕證書是行使追索權的保全手續,與對主債務人的三年時效起算無關。銀行收受本票作擔保時,應以發票日推算並適時行使權利。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