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23 屆 · No.15

發票地在高雄市,付款地在台中市之支票,依票據法規定,執票人應於發票日後多久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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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十五日

支票是支付工具而非信用工具,票據法因此課予執票人短期提示義務: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者,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提示;不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者為十五日內;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則為二個月內。高雄市與臺中市分屬不同直轄市,適用十五日,故(C)正確。(A)七日限於同一縣市;(D)二個月限於涉外發票;(B)十四日並非票據法所定期限。逾期提示的效果是喪失對發票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權,若因此致發票人受損失,對發票人亦僅能就損失以外部分請求,故收票時務必控管提示期限。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進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第 23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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