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23 屆 · No.18

債務人甲公司主事務所設於新店區,連帶保證人乙之住所地在台中市,連帶保證人丙之住所地在台南市,如對同一債權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管轄法院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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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甲台北地院,乙台中地院,丙台南地院

督促程序採專屬管轄,支付命令應向債務人普通審判籍所在地的法院聲請,法人依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自然人依住所地定之,且不得以合意變更。甲公司主事務所在新北市新店區,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連帶保證人乙住臺中市、丙住臺南市,分別由臺中、臺南地方法院管轄,銀行必須向三個法院分別聲請,故(C)正確。(A)債權人所在地不是督促程序的管轄連結因素;(B)專屬管轄排除合意管轄,契約約定不能拘束法院;(D)支付命令屬第一審程序,高等法院不會成為督促程序的管轄法院。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進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第 23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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