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23 屆 · No.18
債務人甲公司主事務所設於新店區,連帶保證人乙之住所地在台中市,連帶保證人丙之住所地在台南市,如對同一債權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管轄法院為何?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甲台北地院,乙台中地院,丙台南地院
督促程序採專屬管轄,支付命令應向債務人普通審判籍所在地的法院聲請,法人依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自然人依住所地定之,且不得以合意變更。甲公司主事務所在新北市新店區,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連帶保證人乙住臺中市、丙住臺南市,分別由臺中、臺南地方法院管轄,銀行必須向三個法院分別聲請,故(C)正確。(A)債權人所在地不是督促程序的管轄連結因素;(B)專屬管轄排除合意管轄,契約約定不能拘束法院;(D)支付命令屬第一審程序,高等法院不會成為督促程序的管轄法院。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