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23 屆 · No.21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聯合行為」為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平交易法規定例外許可之聯合行為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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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為增進集團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共同行為之聯合

公平交易法對聯合行為採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例外態樣以列舉方式限定,包括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規格或型式,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輸入採取共同行為,以及共同研究開發、確保輸出、不景氣時的產銷調節等,且均須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其中與規模有關的一款,對象是「中小企業」——因其個別議價與競爭能力薄弱,才允許以聯合方式提升效率;(C)把主體換成資源本已雄厚的集團企業,不在許可範圍,故為正解,(A)(B)(D)則均屬明文列舉的例外態樣。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進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第 23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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