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23 屆 · No.21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聯合行為」為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平交易法規定例外許可之聯合行為態樣?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為增進集團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共同行為之聯合
公平交易法對聯合行為採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例外態樣以列舉方式限定,包括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規格或型式,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輸入採取共同行為,以及共同研究開發、確保輸出、不景氣時的產銷調節等,且均須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其中與規模有關的一款,對象是「中小企業」——因其個別議價與競爭能力薄弱,才允許以聯合方式提升效率;(C)把主體換成資源本已雄厚的集團企業,不在許可範圍,故為正解,(A)(B)(D)則均屬明文列舉的例外態樣。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