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23 屆 · No.26
銀行法第十二條第四款所稱銀行之保證,包括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其他國外金融機構之保證,該國外金融機構,若已在我國設立分行之外國銀行總(分)行者,依主管機關函釋,其最近一年總資產或資本在世界之排名,須在幾名以內?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未特別限制
銀行法所稱擔保授信,包括以銀行保證為擔保者,而這裡的銀行亦及於經主管機關認可的其他國外金融機構。依主管機關函釋,認可與否的關鍵在於該機構是否已納入我國監理:凡已在我國設立分行的外國銀行,其總行或分行所出具的保證,因該行已通過設立分行的審查並持續受金管會監督,財務與信用狀況可就近掌握,故不再另以世界排名設限,(D)為正解。(A)(B)(C)所列五百名、一千名、二千名等排名門檻,並非針對這一類已在我國設有分行的機構而設,屬常見的數字混淆。承作時仍應個案評估保證行的財務、國家風險與保證文件的可執行性。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