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24 屆 · No.6

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同一業別之金融機構,因合併而有逾越銀行法令有關關係人授信之規定時,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調整者,如於調整期限屆滿仍無法完成調整而有申請延長之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之次數及期限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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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A) 一次,以二年為限

金融機構因合併而承接彼此的授信部位,難免出現關係人授信超限的情形,法律不要求立刻出清以免衝擊市場,而是由主管機關命其限期調整;期限屆滿仍無法完成調整者,得申請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故(A)正確。這種設計在監理上很常見:先給合理的緩衝期,讓超限部位隨授信到期自然收回或轉出,同時用「只能延一次、延長期間有上限」把緩衝鎖死,避免調整無限期拖延而使關係人授信限額形同虛設。(B)(C)(D)不是把次數放寬為兩次,就是把期限拉長到五年,都超出規定。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進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第 24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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