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24 屆 · No.8

李四向銀行申貸五百萬元,由張三擔任保證人,因李四屆期無力清償,銀行未獲張三同意即與李四達成協議,同意李四分二年清償三百萬元,即解除李四債務,則張三應負之保證責任金額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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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不負保證責任

保證債務具從屬性,民法並特別保護保證人: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債權人若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保證人除對該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本件銀行未取得張三同意,就與李四協議分二年清償三百萬元並免除其餘債務,等於同時延長清償期並變更債務內容,張三承擔的風險被單方面加大,依法即完全免責,故(D)正確。(C)五百萬元忽略了協議已然生效;(B)三百萬元與(A)一百五十萬元則是誤以為保證責任會跟著新協議金額或比例縮減,但法律效果是全部免責,不是打折。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進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第 24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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