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24 屆 · No.15
某甲於 113 年 3 月 1 日簽發同年 5 月 31 日之支票乙紙,經某乙背書後交付A公司,嗣某甲於同年 4 月 1 日死亡,A公司屆期提示亦不獲兌現,請問某乙應否負票據責任?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A) 仍應負背書責任
支票是委託付款證券,發票人死亡並不使已簽發的票據歸於無效,票據上的權利義務也不因此消滅。背書人的責任來自票據法「背書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付款」的規定,屬於獨立於發票人之外的擔保責任,執票人屆期提示不獲付款並取得退票理由單後,即得對背書人行使追索權,故某乙仍應負背書責任,(A) 正確。(B) 誤以為發票人死亡會連帶讓背書責任一併消滅,違背票據行為各自獨立的原則。(C) 背書與發票是不同的票據行為,責任不會因發票人死亡而自動轉換身分。(D) 票據責任由法律規定,一經簽名即已確定,不容當事人事後自行選擇要不要承擔。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