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24 屆 · No.19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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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A) 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強制執行程序中,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這是法定的第一道程序,故 (A) 正確。聲明異議後若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不同意,執行法院會通知異議人,異議人須於法定期間內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並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逾期未起訴視為撤回異議。(B) 名稱錯誤,法律用語是分配表異議之訴,且必須先經聲明異議這道前置程序才能提起。(C) 並無延緩執行之訴這種訴訟類型。(D) 提存是爭議金額在異議後的處理方式,不是表達不同意的方法。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進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第 24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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