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24 屆 · No.25

銀行辦理存摺存款設質,應符合民法權利質權設定要件之相關規定,該要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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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應將存摺交付予債務人

存摺存款設質在民法上屬於以債權為標的物的權利質權,設定要件有三:該債權須為可讓與者、設定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該債權的債務人(即收受存款的銀行)以生對抗效力。(D) 不是要件,而且方向弄反:存摺是債權證明文件,出質人固然有交付義務,但交付對象是取得質權的質權人,不是債務人,質權人占有存摺才能發揮擔保作用。(A)、(B)、(C) 都是法定要件,不可讓與的債權不得設質,書面是設定的生效要求,通知則使債務人不得再向出質人清償。銀行實務上受理質借時,並應同時圈存或設定禁止動用註記。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進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第 24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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