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24 屆 · No.47

【案例】銀行之授信案有時須審酌借款人之償還能力,於授信條件要求提供保證人,但對於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依銀行法規定,不得要求提供連帶保證人,惟未取得足額擔保者,仍得徵取一般保證人,且保證契約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不得逾十五年(屬於定期保證)。請回答下列相關問題: 有關連帶保證人與一般保證人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連帶保證人無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是普通保證人的護身符:債權人若尚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保證人可以拒絕清償。連帶保證人則是與主債務人連帶負責,債權人得直接向他求償,不必先去追主債務人的財產,所以 (B) 正確,也是銀行偏好連帶保證的原因。(A) 恰好說反,有先訴抗辯權的是一般保證人;(C) 把連帶保證人一併算進去,同樣不成立;(D) 更是誤解,民法明文允許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拋棄後即不得再主張,銀行定型化保證條款常見此約定。至於自用住宅放款與消費性放款,銀行法禁止要求連帶保證人,只能徵取一般保證人。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進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第 24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

同章相關題

→ 看完整「授信基本法律」章節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