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24 屆 · No.47
【案例】銀行之授信案有時須審酌借款人之償還能力,於授信條件要求提供保證人,但對於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依銀行法規定,不得要求提供連帶保證人,惟未取得足額擔保者,仍得徵取一般保證人,且保證契約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不得逾十五年(屬於定期保證)。請回答下列相關問題: 有關連帶保證人與一般保證人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連帶保證人無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是普通保證人的護身符:債權人若尚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保證人可以拒絕清償。連帶保證人則是與主債務人連帶負責,債權人得直接向他求償,不必先去追主債務人的財產,所以 (B) 正確,也是銀行偏好連帶保證的原因。(A) 恰好說反,有先訴抗辯權的是一般保證人;(C) 把連帶保證人一併算進去,同樣不成立;(D) 更是誤解,民法明文允許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拋棄後即不得再主張,銀行定型化保證條款常見此約定。至於自用住宅放款與消費性放款,銀行法禁止要求連帶保證人,只能徵取一般保證人。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