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24 屆 · No.48
【案例】銀行之授信案有時須審酌借款人之償還能力,於授信條件要求提供保證人,但對於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依銀行法規定,不得要求提供連帶保證人,惟未取得足額擔保者,仍得徵取一般保證人,且保證契約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不得逾十五年(屬於定期保證)。請回答下列相關問題: 有關定期保證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債權人於保證期間內,對於保證人不為審判上之請求,保證人免其責任
定期保證的核心規則是:約定保證人僅於一定期間內為保證者,債權人若在該期間內未對保證人為審判上之請求,保證人即免其責任,故 (D) 正確。所謂審判上之請求,指起訴、聲請支付命令、聲請調解等具訴訟效力的行為,單純的催告不算數。(A) 錯在「無條件當然解除」,若期間屆滿前已依法對保證人起訴,保證責任仍然延續;(B) 錯在存證信函只是訴訟外催告,不生保全效果,銀行光寄信不起訴,保證人照樣脫身;(C) 憑空多出五年,法無明文。保證契約期限最長十五年,承辦人務必在到期前盤點是否已對保證人採取審判上的行動。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