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25 屆 · No.6

甲金融機構與乙金融機構依金融機構合併法合併,另成立丙金融機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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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丙金融機構為存續機構

金融機構合併法把合併分成吸收合併與新設合併兩種型態。吸收合併是其中一家繼續存在、其餘消滅;新設合併則是參與的機構全部消滅,另外成立一家全新機構概括承受權利義務。本題甲、乙合併後「另成立」丙,屬於新設合併,甲與乙都是消滅機構,丙是新設機構,(A)(B)(C) 皆正確。(D) 稱丙為存續機構就錯了:存續機構指的是合併後仍然存在的原有機構,而丙是合併當下才誕生的,兩個概念不能混用,故選 (D)。區分的實益在於營業許可換照、名稱變更登記與權利義務承受的處理程序各不相同。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進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第 25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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