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25 屆 · No.7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因合併出售不良債權所受之損失,於申報所得稅時,得於幾年內認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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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十五年

金融機構合併法為了鼓勵合併、加速打消呆帳,給了一項稅上的特別優惠: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的金融機構,因合併出售不良債權所受的損失,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十五年內認列,答案為 (D)。設計原理在於不良債權一次打包出售常造成鉅額帳面虧損,若限定當年度全數認列,合併後機構的損益與資本適足率會瞬間惡化,反而讓體質好的銀行不敢接手問題機構;把認列期間拉長到十五年,可以把衝擊逐年分攤,提高整併意願。(A) 二年、(B) 五年、(C) 十年都是稅務上常見的年限,但與本條的優惠設計不符。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進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第 25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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