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25 屆 · No.7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因合併出售不良債權所受之損失,於申報所得稅時,得於幾年內認列損失?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十五年
金融機構合併法為了鼓勵合併、加速打消呆帳,給了一項稅上的特別優惠: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的金融機構,因合併出售不良債權所受的損失,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十五年內認列,答案為 (D)。設計原理在於不良債權一次打包出售常造成鉅額帳面虧損,若限定當年度全數認列,合併後機構的損益與資本適足率會瞬間惡化,反而讓體質好的銀行不敢接手問題機構;把認列期間拉長到十五年,可以把衝擊逐年分攤,提高整併意願。(A) 二年、(B) 五年、(C) 十年都是稅務上常見的年限,但與本條的優惠設計不符。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