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25 屆 · No.8

下列何種權利不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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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B) 租賃權

民法規定得作為抵押權標的物的權利,限於地上權、農育權及典權這三種用益物權,再加上普通抵押權本來就以不動產所有權為標的,因此 (A)(C)(D) 都可以設定抵押。(B) 租賃權則不行:租賃是債權關係,承租人取得的只是對出租人的請求權,不具備物權的排他效力與追及效力,也無從辦理抵押權登記,一旦拍賣,買受人根本無法取得可支配的標的物,故不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答案選 (B)。實務上若企業想以承租廠房籌資,只能改採租賃債權設質、營業設備動產抵押或搭配其他擔保,不能直接在租賃權上設定抵押權。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進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第 25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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