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25 屆 · No.13

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何種事項不須經股東會之特別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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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A) 對董事提起訴訟之決議

公司法的股東會特別決議,須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適用於影響股東權益重大的事項,董事與監察人之解任、公司之合併、公司之解散都在此列,故 (B)(C)(D) 都需要特別決議。(A) 股東會決議對董事提起訴訟則屬普通決議,只要過半數股份出席、出席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即可。立法上刻意壓低門檻,是因為追究董事責任本就常受經營階層阻撓,門檻若拉高,少數股東幾乎無從發動,故答案選 (A)。決議通過後,監察人應於三十日內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進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第 25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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