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25 屆 · No.16

甲向乙購貨並將其執有他人簽發之票據背書,交付乙以抵償貨款。甲於背書時,附記乙交貨後,始願負背書責任,如乙未交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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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甲背書時所附記之條件,視為無記載

票據行為講求文義單純、無因流通,否則每個受讓人都得回頭查證條件是否成就,票據就流通不動。票據法因此明定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也就是把條件當成沒寫過,背書本身完全有效,甲仍須負背書人的責任,故 (D) 正確。(A) 背書並不因附條件而無效,法律正是用視為無記載的技術來保住背書效力;(B) 乙持有的票據形式完整,當然可以提示付款,能否兌現取決於付款人與資金關係,與背書條件無關;(C) 附條件的是背書而非發票行為,票據更不會因此無效。乙未交貨屬甲乙之間的原因關係,甲只能循買賣契約救濟。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進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第 25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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