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25 屆 · No.18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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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B) 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債權憑證

強制執行法對查無財產的案件備有兩套並行處理: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執行後所得仍不足清償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財產,逾期不報或查報無財產者發給債權憑證(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而債權人聲請時就已自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得逕行發給債權憑證(同條第二項),故 (B) 正確。(A) 聲請本身合法,不生駁回問題;(C) 執行法院固得依職權調查(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本題已陳明無財產,法有明定逕發憑證;(D) 查報期間法定為一個月,非泛稱一定期間。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進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第 25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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