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25 屆 · No.19

執行法院命債權人向其委託之鑑定人繳費辦理執行標的物之鑑定估價,如債權人未依限辦理,以致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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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若債權人對應為之一定必要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法院再定期限命其為之仍不為,或經命預納必要費用而不預納,致程序無法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確定費用額命債權人負擔,故 (D) 正確。繳納鑑定估價費用正是典型的必要費用,不繳就無從核定拍賣最低價額。(A) 法律給的效果是駁回而非暫時停止;(B) 加徵執行費於法無據,執行費係按執行標的金額比例計收;(C) 延緩執行是債權人聲請並經債務人同意的制度,與債權人消極不作為的情形不同。遭駁回後須重新聲請並再繳執行費。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進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第 25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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