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25 屆 · No.32

下列何者不是銀行法第十二條所稱擔保授信之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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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B) 借戶交易所得之遠期支票

銀行法第十二條把擔保授信的擔保限縮為四類: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動產或權利質權、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以及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的保證。(B) 只說是借戶交易所得的遠期支票,並不當然具備營業交易所生應收票據的法定要件,銀行單純收執一紙未到期支票也未取得任何物權擔保,故非法定擔保。(A)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正是經政府核准設立的信用保證機構,其保證屬第四款。(C) 經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保險公司出具的保證保險,實務上比照保證認屬擔保。(D) 地上權是得設定抵押權的權利標的。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進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第 25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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