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25 屆 · No.47

【案例】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請回答下列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之相關問題: 對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核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幾分之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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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三分之一

強制執行法在扣押債務人對第三人的金錢債權時,對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的繼續性報酬債權設有比例上限:核發扣押命令的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的三分之一,故選 (C)。所謂繼續性報酬,典型就是每月薪資、退休金或其他按期給付的勞務對價;之所以只能扣三分之一,是要替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保留基本生活所需,避免執行過當使債務人無法維生,反而喪失繼續工作與清償的能力。(A)(B)(D) 的比例都不是法定上限。實務上若債務人主張這三分之一仍不足以維持生活,還可以向執行法院聲請酌減扣押金額。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進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第 25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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