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I(信託法與公司法)第 5 期 · No.13

依信託法立法理由,信託乃委託人、受託人與受益人間存在一種以何者為中心之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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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B) 財產權

信託法第一條的立法理由,把信託定位為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處分的關係,其成立以「財產權」的移轉為核心,沒有財產權的移轉就沒有信託可言,故選(B)。(A)人與(D)信賴雖是信託的倫理基礎,受託人也確實負有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但那是關係的性質而非中心標的;(C)契約只是信託成立方式之一,信託尚可以遺囑或宣言的方式設立,無法涵蓋全部型態,因此都不是立法理由所指的中心。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一節》第 5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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