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I(信託法與公司法)第 5 期 · No.46

甲、乙兩兄弟合夥創立 Brother 企業,甲年事已高,想要將其部分財產贈與獨子 A 及已成年孫子 B,但又擔心贈與財產會被詐騙,因此想要辦理信託,由甲擔任委託人,乙擔任受託人,A、B 為受益人且受益權各半。信託契約未載明保留變更受益權之比例,有關此類型信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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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甲於訂定契約當日即需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其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甲以自己為委託人、弟弟乙為受託人,受託人並非經許可經營信託業務的信託業者,這屬於個人間的民事信託,受信託法規範,但不適用以特許事業為對象的信託業法,故 (A)、(B) 正確。契約既未載明保留變更受益權比例的權利,委託人事後就不能單方調整 A、B 的受益權,必須取得受益人同意,故 (C) 正確。(D) 的錯誤在申報時點:他益信託視為委託人把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贈與受益人,委託人應自訂定信託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而非簽約當日就須完成申報。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一節》第 5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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