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I(信託法與公司法)第 5 期 · No.25

甲為 A 上市公司之董事,於股東會選任時持有 A 公司 3,000 萬股,若甲規劃於任期中將2,000 萬股成立家族信託,以其配偶及子女為受益人,交由 B 銀行管理及處分,有關該信託規劃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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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甲將 2,000 萬股設定家族信託,構成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其董事當然解任

公司法第一九七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甲選任時持有三千萬股,二分之一為一千五百萬股,交付信託的二千萬股已超過這個門檻;而信託必須把股份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受託銀行,性質上就是股份轉讓,故(D)正確。(B)(C)把設定信託解釋成不影響董事資格,或主張未全部轉讓即無妨,都忽略條文是以「超過二分之一」為判準;(A)則過度推論,法律並未禁止董事以持股設立信託,只是要留意解任效果。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一節》第 5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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