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家族信託規劃I第 5 期 · No.14

有關連續受益人之信託模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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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B) 約定當現任受益人死亡時,該受益人之受益權由委託人之第一順位繼承人承受

連續受益人的設計,是由委託人在信託契約中預先指定第一順位受益人死亡後由誰承受受益權,承受人可以是次子、孫輩或任何指定之人,並不當然等於委託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B)把契約指定改成依法定繼承順序決定,與制度想跨世代安排財產的目的相違,是應選的錯誤敘述。(A)國外的王朝信託正是以世代連續受益為特徵;(C)日本信託法對後繼遺贈型受益人連續信託設有三十年的期間限制;(D)我國信託法並未要求受益人於信託成立時必須實際存在,尚未出生的後代仍可被指定。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一節》第 5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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