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民法)第 5 期 · No.45
甲男、乙女結婚多年,就在乙女懷胎 4 個月時,甲男車禍亡故。甲男之父丙因悲哀過度亦隨即病歿。丙之配偶已死亡,其子女除甲男外,尚有甲男之姐丁。丙留有財產土地一筆,丁主張應由其單獨繼承丙之土地,有無理由?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無理由。因乙女之胎兒有代位繼承權
丙死亡時,第一順位繼承人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兒子甲男雖先於丙死亡,但依民法第 1140 條,第一順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原本的應繼分;乙女腹中的胎兒正是甲男的直系血親卑親屬,而依民法第 7 條,胎兒關於個人利益的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只要將來非死產即取得代位繼承地位,並依第 1166 條在出生前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因此丁只能與胎兒共同繼承,主張單獨繼承無理由,答案為 (D)。(A)、(B) 都誤以為胎兒不能繼承;(C) 則搞錯繼承人,乙女對公公丙的遺產本無繼承權。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