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民法)第 6 期 · No.10

下列何者非我國民法對於「非婚生子女」可轉為「婚生子女」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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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收養

非婚生子女要取得婚生地位,民法設計了三條路:生父任意認領,認領的效力溯及出生時;生父與生母結婚而發生準正,子女視為婚生子女;生父不願認領時,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得提起認領之訴,由法院判決強制認領。(C)的收養走的是另一套邏輯,它創設的是擬制血親關係,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才發生親子的權利義務,並沒有把既有的血緣關係轉正,對生父而言仍非婚生子女,故為正解。(A)、(B)、(D)三者都直接指向婚生地位的取得,屬於真正的身分轉換程序,收養則是另立親子關係,兩者不可混用。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一節》第 6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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