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I(信託法與公司法)第 6 期 · No.46

有關信託業者因擔任受託人而為公司股東之法制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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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信託業擔任受託人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票時,若無運用決定權,則無辦理股權申報之義務

內部人持股申報義務實質上是跟著誰能決定股票怎麼買賣而定,信託業若僅依信託契約單純保管運用而無運用決定權,處分決策不在其手上,自然不必以信託業名義辦理股權申報,(D)正確。(A)與(B)牽涉受託人取得自己公司股票的利害衝突:信託業若對信託財產有運用決定權卻同時處理自家股票,會與忠實義務相牴觸,實務上受有相當限制,不能簡化為一律不得行使表決權或當然可出任本身公司董事。(C)忽略信託持股是為受益人利益而持有的信託財產,並非為信託業自己的計算,不能僅憑名義過半就認定成立控制從屬關係。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一節》第 6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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