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I(信託法與公司法)第 6 期 · No.55
有關法務部函釋信託契約約定連續受益人安排,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該安排具有彈性,故信託約款可概括約定,致信託存續期間形同不定期
連續受益人是指信託約定由第一順位受益人先享有信託利益,其死亡或特定事由發生後再由次順位受益人接續享有,藉此達成跨世代照顧的目的。主管機關函釋肯認這種安排在現行信託法體系下可行,(A)無誤;但同時強調信託不得因概括約定連續受益人而形同永久存續,信託期間仍須明確或可得確定,否則財產長期脫離所有權秩序,與信託法制不符,故(B)錯誤。(C)正確,受益人不以信託行為成立時已存在為必要,未出生的後代亦可,但範圍須具可得確定性。(D)正確,到實際分配信託利益時,該順位受益人必須確實存在,否則無從受領。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