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民法)第 7 期 · No.25
甲與乙本為夫妻,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若甲為減少乙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並非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而於夫妻離婚前多少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5 年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差額應平均分配,為防止一方在離婚前刻意脫產架空他方的分配請求權,民法設有追加計算機制: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的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故答案為 (C)。但若屬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的相當贈與,則不在追加之列。分配請求權另有時效:自知悉差額時起二年,或自關係消滅時起五年。(A)(B)(D) 的年限均無條文依據。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