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I(信託法與公司法)第 7 期 · No.29

關於信託成立時受益人是否須已存在,法務部對於信託法之最新解釋為何?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受益人不以信託成立時存在或特定為必要,但須可得確定

信託法對受益人的要求是「可得確定」而非「已經存在」。法務部的解釋採寬鬆立場:受益人不以信託成立時即存在或特定為必要,只要依信託本旨在給付時能客觀確定其為何人即可,(D) 正確。這對家族傳承特別重要,因為委託人常希望把尚未出生的孫輩納入受益範圍,若要求成立時就必須存在,跨代信託將無從設計。(A) 把門檻放在胎兒、(B) 要求必須已出生而具權利能力,都比解釋見解嚴格。(C) 要求至少一位受益人已確定存在,同樣附加了條文所無的限制。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一節》第 7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

同章相關題

→ 看完整「我國法制基礎篇II(信託法與公司法)」章節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