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民法)第 7 期 · No.44

下述哪種情形非屬民法明定得因被繼承人宥恕而不喪失繼承權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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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故意致同順位之繼承人於死,且受刑之宣告

民法把喪失繼承權分成當然失權與經宥恕可回復兩類:以詐術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撤回或變更關於繼承的遺囑,以及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遺囑等行為,經被繼承人宥恕者繼承權不喪失;但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而受刑之宣告者,情節最重,屬絕對失權,不因宥恕而回復,故 (D) 不屬得因宥恕而不喪失繼承權的情形。(A) 持刀威脅被繼承人變更遺囑,屬以脅迫使其變更遺囑。(B) 隱匿遺囑屬對遺囑的不法行為。(C) 以詐術使被繼承人訂立遺囑,三者均得因宥恕而保留繼承權。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一節》第 7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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