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民法)第 7 期 · No.45
甲之子乙先於甲死亡,乙之配偶丙與甲同居並長期照顧甲。甲曾欲收養丙,惟收養不成立。甲立遺囑,將其全部遺產不動產 A 屋價值 2,700 萬元遺贈予丙。甲死亡時僅尚有弟弟丁、戊二人在世。關於遺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丁得請求其特留分額為 450 萬元
乙先於甲死亡,但代位繼承限於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丙只是乙的配偶,收養又未成立,與甲無血親或擬制血親關係,並非繼承人,故 (A) 錯;丙僅為受遺贈人,受遺贈人不享有特留分,(D) 亦錯。甲死亡時無配偶、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亦不在,繼承人為第三順位的兄弟丁、戊,確有人得主張特留分,(B) 錯。丁、戊應繼分各為 2,700 萬元 ÷ 2 = 1,350 萬元;兄弟姊妹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即 1,350 萬元 × 1/3 = 450 萬元,故 (C) 正確。遺囑並非無效,丁、戊得就侵害部分行使扣減權。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