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I(信託法與公司法)第 8 期 · No.15

有關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例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將不動產信託前已存在之普通債權,可對該信託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有三種例外: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以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D)的普通債權雖然發生在信託之前,卻只是對債務人個人的請求權,並未附著於該不動產上,不屬例外,不能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故為錯誤敘述;債權人若認為信託有害債權,應依第6條聲請法院撤銷。(A)抵押權屬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的權利;(B)維修欠款是處理信託事務所生的權利;(C)信託財產所生的地價稅,稅捐機關同樣得對該財產執行。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一節》第 8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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